當張鈞甯、謝長廷,分別遇上匿名匪類
- 教育小飛俠
- 2021年9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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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更新:2021年9月21日
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
這兩天,身在中國大陸的張鈞甯與奉派駐日的謝長廷,先後躍上各新聞媒體頭條。這兩位法律人,前者因緣際會選在演藝界發展,後者,則從「美麗島事件」辯護律師,轉進逐鹿政壇至今。 張鈞甯因其2010年碩士論文,選以「我國」二字做為研究 “臺灣演藝人員經紀管理法制” 之題首,無辜遭到 “微博” 匿名人士接力攻訐她為「臺獨」藝人;謝長廷則是因為退休員警「條子鴿」,在 “臉書” 發文誑稱自己曾因開罰權貴子弟闖紅燈而受打壓,影射時任行政院長的謝長廷。 張鈞甯的「被臺獨」與謝長廷的「被特權」,都肇始自網路匿名問題(請另參 “誰讓匿名匪類充斥臺灣?就是毀壞自由的罪人!” https://news.tvbs.com.tw/politics/1251130 )。兩案的根本差別繫於,被害人在第一時間的聲明主體,以及匿名誣陷者的最終落網與否。 謝長廷面對「被特權」之控,第一時間即直接表明:只要「條子鴿」能提出 “證據”,即「願意下跪道歉」。反觀張鈞甯則以「我不是臺獨」,主張自己是「堂堂正正頂天立地的中華兒女」。這兩位法律人對誣控者回應「主詞」的選擇迥然不同,終導致南轅北轍的後續發展走勢。 謝長廷「被特權」案的「原告」是「條子鴿」,謝長廷請「條子鴿」提出證據,乃因犯罪「事實」或「爭議」之認定,係依原告或檢察官提出的「直接或間接證據」據以確認;倘原告或檢察官無法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相信該《事實》或爭議之《直接或間接證據》,即須承擔敗訴之不利益,甚或誣告、妨害名譽之訴。而此,也正是「條子鴿」已遭提告的原因。 至於張鈞甯以「我不是臺獨」為自己辯護,反致使門戶大開,讓更多匿名者、多事者見縫插針,導致原本的娛樂消息,漫燒成政治事件。結果,在「被臺獨」案的「原告」究竟是誰都渾然不清的狀況下,卻慘使張鈞甯自己,成了絕對的被害人! 依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」第四條第五項:「中華民國領土,依其固有疆域,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,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,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,提出領土變更案,並於公告半年後,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,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,不得變更之」。次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:「國家統一前,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,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,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,特制定本條例」;第二條第二項:「大陸地區: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」;第三條:「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,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,適用之」。準此,張鈞甯的碩士論文,選以「我國」二字開題,與「臺獨」何涉!? 結言之,面對網路漫天狂飛的栽贓亂抹,與其吶喊自己無辜,不如效法謝長廷疾聲要求匿名匪類拿出證據。建議 “法律人張鈞甯” 靜心思考:昔日的碩士論文題目,根本證明不了今日的 “演藝人張鈞甯” 主張「臺獨」!因為,欲加之罪的文字獄,只證明了匿名匪類唯恐天下不亂的變態心理而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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